遗嘱无效时拆迁办能否拆迁房屋?
我家有套老房子,之前老人立了遗嘱,可现在发现遗嘱无效。最近拆迁办说要对房子进行拆迁,我不太清楚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拆迁办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拆迁这房子,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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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嘱无效时拆迁办能否拆迁房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嘱无效就是指这份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遗产等。 从法律角度看,拆迁办进行拆迁是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遗嘱无效与拆迁办能否拆迁房屋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拆迁办拆迁房屋的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征收程序。如果拆迁办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合法的征收许可,并且与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可能要依据法定继承等方式确定产权人)就拆迁补偿等事宜达成了协议,那么拆迁办是可以进行拆迁的。但如果没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即使遗嘱无效,拆迁办也不能随意拆迁房屋。比如,若未与合法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就强行拆迁,这就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总之,拆迁办的拆迁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因为遗嘱无效就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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