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又让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呢?就是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不能同时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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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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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可并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损害赔偿金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虽然该条主要说的是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但也为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提供了思路。 从法律原理和实践来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并存的。当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在主张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定金和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按照定金罚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但这10万元定金刚好等于甲的损失,此时甲可以主张定金罚则让乙返还10万元定金;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15万元的损失,甲除了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外,还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5万元损失要求乙进行赔偿。 不过,在适用时也需要注意,要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非违约方获得过度的赔偿。同时,非违约方需要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总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时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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