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能不能既让对方给我定金,又让对方付违约金,这两者在法律上可以一起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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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和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远超其实际损失的利益,导致利益失衡。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买家交付了定金,合同中又约定了违约金。卖家违约后,如果买家既可以没收定金又能要求违约金,这对卖家来说可能过于苛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当遇到一方违约,而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守约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守约方可以计算哪种方式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就选择适用哪种条款。这样既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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