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抑郁症患者是否可以提前结束实习?

我正在实习,但患上了抑郁症,感觉无法继续完成实习任务。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因为抑郁症的情况,有没有权利提前结束实习呢?我很担心提前结束会有不好的后果,想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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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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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抑郁症患者是否可以提前结束实习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实习一般会涉及到实习协议,这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如果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如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可以提前终止协议,那么抑郁症患者可以依据协议的相关条款,与实习单位协商提前结束实习。例如协议约定‘若实习生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实习,提供三甲医院证明后可提前结束’,患者提供相关证明后,按约定就可以提前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实习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实习协议没有相关约定,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抑郁症作为一种会对人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疾病,患者如果因病情严重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实习任务,也可以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基于自愿原则协商提前结束实习。 然而,如果实习单位认为抑郁症并不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不同意提前结束实习,实习生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情评估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因抑郁症无法胜任实习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虽然实习生不完全等同于正式劳动者,但在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理念上有一定的相通性。如果协商不成,实习生也可以向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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