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做笔录时副职可以不参加做笔录吗?
我遇到交警大队做笔录的情况,现场有正职和副职。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做笔录的流程里,副职是不是必须要参加做笔录。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交警大队做笔录时副职有没有不参加做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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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大队做笔录的场景中,对于副职是否参加做笔录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法律规定要求副职必须参加或不参加做笔录。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笔录主要是对相关事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记录,以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参与事件处理且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员都可以成为笔录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员都必然会被要求做笔录。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强调了调查取证要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也就是说,重点在于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是特定某个人是否做笔录。如果副职对事件情况了解不多,或者其提供的信息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关键作用,那么从效率和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可能不会要求副职做笔录。 然而,如果副职在事件中有重要的参与,掌握着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信息,那么就可能会要求其参与做笔录。所以,交警大队做笔录时,副职是否参加做笔录,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调查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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