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掌握证据才能留置?
我在涉及一些事情时,听说有留置这么个措施。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只有掌握了证据才能采取留置措施,要是没掌握证据就留置,那合理合法吗?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关于留置对证据的要求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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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下,留置措施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不是随意而为,是需要一定证据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前提是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也就是说,掌握证据是留置的必要条件之一。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留置措施的正确运用,避免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有在有一定证据基础上,并且符合法定的情形,监察机关才能够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既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简单来讲,没有掌握一定的证据,监察机关是不能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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