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全可以留置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对证据不全能不能留置不太清楚。就是身边有人好像被调查,感觉目前掌握的证据不是很全,但不确定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留置条件。想具体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证据不全到底能不能对人采取留置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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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据不全时能否留置需要分情况来看。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置有几个关键要件。首先是涉案要件,即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其次是证据要件,要求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此外,还需具备法定情形,比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 如果已经有部分关键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即便证据不全,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防止嫌疑人逃脱或继续危害社会等原因,是可以进行留置的。例如监察机关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人员,已掌握部分事实及证据,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的,就可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但要是完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仅仅基于无端怀疑等情况,那是不可以进行留置的。因为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要遵循法定的证据要求、程序要求等,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证据不全就可以或者不可以留置,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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