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是否能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我想咨询下,我有个亲戚是看守所民警,最近有人说他可能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我不太懂,就想问问看守所民警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呢?这方面法律是咋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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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看守所民警是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界定。看守所民警的主要职责是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监管,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有责任防止在押人员脱逃、串供、毁灭证据等,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开展。从这一点来看,看守所民警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相关职责的。 如果看守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比如将侦查机关的抓捕计划、审讯安排等信息透露给犯罪分子;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例如帮助其传递信件、物品以达到串供、毁灭证据的目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那么就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案例。比如某地看守所民警张某,为了谋取私利,将警方即将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审讯内容和时间泄露给李某,导致李某提前准备虚假口供,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最终,张某被认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综上所述,看守所民警由于其工作性质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部分职责,是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的。如果他们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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