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是一个人可以打款吗?
我在和一家公司做业务,对方给我开发票,但打款的时候想用他们公司员工的私人账户转给我。我有点担心这样操作是否合规,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知道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是一个人到底能不能打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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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是一个人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但它是否可行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从税务合规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收征管遵循“三流一致”原则,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要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发票的开具方以及款项的接收方应该是同一主体;货物或服务的接受者、款项的支付方以及发票的接收方也应该是同一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果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一致,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 不过,在一些合理的情况下,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一致也是被允许的。比如存在委托付款的情形,付款方是受发票开具对象的委托进行付款,这种情况下需要有相关的委托付款协议作为证明文件。这个协议要明确付款方是受委托代开发票对象支付款项,并且要详细说明委托事项、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另外,企业之间的代垫款项、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统一调配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一致,但同样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果企业或个人遇到开发票人和打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一方面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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