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我是一名残疾人,最近和伴侣感情不太好,生活中也有很多矛盾,我心里就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像我这样的残疾人一方是否有权利提出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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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残疾人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这意味着,无论是不是残疾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包括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残疾人一方与配偶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若残疾人一方想要离婚,但配偶不同意,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残疾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诉讼途径也能够实现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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