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不能去香港?


在探讨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去香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法院会将这类人的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他们进行信用惩戒。二是前往香港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去香港通常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只有符合条件才能顺利前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等。 从前往香港的方式来看,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而这些是常见的前往香港的交通途径,那么在交通受限的情况下,他们前往香港会面临很大阻碍。即使可以选择其他交通方式,但如果其被限制出境,同样无法到达香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其中包括“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如果法院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那么他们就不能前往香港。 不过,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会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时解除相关限制消费和出境限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后前往香港。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去香港的,因为他们可能会受到限制消费和出境限制的约束。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解除了相关限制,就可以前往香港。所以,失信被执行人要想前往香港,需要先解决自身的执行案件问题,履行相应义务,争取解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