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我之前给人做了担保,涉及到了担保物权。现在不太清楚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它们的受偿顺序是如何确定的。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担保物权顺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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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顺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担保物权的顺序,就是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各担保物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明确了抵押权之间的顺序问题。如果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那么登记时间早的抵押权人会优先受偿。比如甲先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抵押给丙并登记,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会先就房子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剩余部分才轮到丙。 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等相关规定给出了指引。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设立了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先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在实现担保物权时,若乙的抵押登记时间早于丙的交付时间,那么乙优先受偿。 而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债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保管、加工等行为而产生的,为了保障这种劳动价值和费用,所以赋予留置权优先的地位。比如甲将自己的设备抵押给乙,之后设备因维修被丙留置,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留置权人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的顺序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按照相应的规则来确定优先受偿的次序,这有助于保障各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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