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辞退员工?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快结束了,公司说我考核不合格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在试用期内,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到底行不行,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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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公司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具有合法性。 首先,要明白“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段时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相对灵活的选择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毫无理由地在试用期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要以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就要求公司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司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应该在员工入职时就明确告知,并且是具体、可衡量的。比如,销售岗位规定试用期内要完成一定金额的业绩指标。二是公司要有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的标准、流程和方法应该是事先确定好的,并且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三是公司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证据可以是考核记录、工作成果等。 如果公司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仅仅以一句“考核不合格”就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一般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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