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财产能重新变更吗,该怎么写?


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变更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时,也就是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可以重新协商变更的。因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离婚登记完成前,协议并未生效,双方都可以反悔并重新协商。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一件事,但还没正式签字确定,那随时都能再商量改一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强调了“自愿”,意味着在登记前可以自愿变更。 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重新分割财产的。 如果可以重新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内容,书写时首先要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然后要明确说明是对哪一份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内容进行变更,注明原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接着详细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比如原来约定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现在变更为双方共有,要写清楚房产的具体位置、房产证号等信息。同时,对于财产变更涉及的其他事项,如债务承担、补偿方式等也要明确约定。最后,双方要签字并注明变更协议的签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