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生活费是否可视情况变化增加?
我离婚时和前夫约定好了孩子的生活费数额。但现在物价上涨,孩子上学等费用也增多了,之前约定的生活费根本不够用。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增加生活费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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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约定的生活费是否可视情况变化增加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生活费通常指的是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用于子女日常生活开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意味着,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对生活费有了约定,但这个约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出现一些合理的情况变化时,是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的。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合理的情况变化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物价上涨。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会不断上升,如果原来约定的生活费在物价上涨后难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水平,那么就可以视为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以前每个月1000元的生活费可以满足孩子的日常饮食,但现在物价上涨,同样的饮食开销可能需要1500元,这种情况下就有理由要求增加生活费。
二是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增加。例如,孩子开始上辅导班、兴趣班,或者生了一场大病需要长期治疗,这些额外的费用都可能使得原来约定的生活费不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