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不太清楚在交易里哪些额外的费用是要算进增值税计税范围的。比如说一些手续费、违约金啥的,不知道这些算不算价外费用来计征增值税,想了解下到底哪些项目属于价外费用要计征增值税。
展开


价外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过程中,除了价款之外额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过,也有一些项目是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内的。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所以,在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明确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