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附条件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但是有些特殊想法,想在离婚的时候附一些条件,比如对方在多久内不能再婚之类的。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到底可不可以附条件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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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是不可以附条件的。 首先,从法律行为性质来讲,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让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是否发生,这就会使离婚行为处于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让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其次,从法律原则角度看,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也说明离婚协议强调的是双方自愿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不允许附加条件。 总之,无论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性质,还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离婚一般不可以附条件。若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可能导致协议离婚行为无效。 相关概念: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观念的体现,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这些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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