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附条件吗?
最近在考虑和另一半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想到能不能在里面加些条件,比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我多少钱,我才同意离婚之类的。不太清楚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到底能不能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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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可以附条件。首先,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存续,要么确定解除。要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让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条件的发生,比如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不发生婚姻关系就继续有效,这会使本应确立的夫妻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既违背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会让配偶双方地位不稳定。其次,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像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也从侧面说明离婚协议应是对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确定意思表示,不应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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