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离婚附加条件吗?为什么?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和对方也商量了一些相关事宜。我就想着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附加一些条件,比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再婚之类的。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附加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到底法律允不允许这么做,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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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协议离婚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 首先,离婚是一种涉及人身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和严肃性,不像普通的民事交易。如果给离婚附加条件,会让双方婚姻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约定若某条件发生婚姻关系才终止,没发生就继续维持,这违背了离婚应即时确定效力的性质,使配偶双方地位无法安定。 其次,这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简单说就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像结婚、离婚等身份关系上的行为,一旦附加条件就破坏了公序良俗。比如约定离婚后一方不能再婚,这种限制他人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是不合理且不被法律认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并没有提到可以附加其他条件,也说明法律不支持离婚附加条件。 总之,法律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稳定性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允许在离婚时附加条件。即便有附加条件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办理离婚登记,要求修正。 相关概念: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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