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漫天要价是否属于诈骗?


征地拆迁漫天要价一般不属于诈骗,但处理不当可能会被视为敲诈勒索行为,而诈骗与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在征地拆迁中,申请者为取得拆迁许可证,采取伪造批准文件、夸大拆迁计划或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等方式,欺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权益,阻碍了城市建设进程。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征地拆迁漫天要价的情况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只是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提出较高要求,一般不属于诈骗;但如果通过威胁、要挟等不当手段强行要求征收方满足其不合理的高额要求,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中,确定补偿是否合理有一定的标准。自颁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应基于周边市场价格评估房产价值,这将成为衡量补偿是否合理的关键标准。合理的补偿并非精确数值,若征收方提供的金额微微低于自我估计的房产价值,那这个补偿就可视为合理且公正。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征收方商议室内具体物品的补偿事宜。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比如与征收方进行友好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而不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索要高额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