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扯皮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补偿?


在征地拆迁扯皮的情况下,补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当天,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相关办法进行精确评估与最终确定。若对评估后的房屋价值有质疑,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请求;若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疑问或存在争议,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因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支付搬迁费用。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这同样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规定。 再者,对于因征收房屋给被征收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状况、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另外,如果涉及农村宅基地,补偿金额通常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作为依据,具体补偿标准要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状况。若是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确定。例如征收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确定,制定时需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多重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最后,如果在征地拆迁扯皮过程中,拆迁方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报警处理并拒绝房屋拆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等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