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是否有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方觉得拿到的补偿过低,难以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比如自家房屋被征拆后,得到的补偿款买不到合适的新住房。想了解这种补偿标准低的情况是否合理,以及面对这种情况有哪些有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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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就是说,补偿要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和后续发展。 其次,如果遇到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采取多种维权方式。若补偿额度偏低,应拒绝签订与补偿相关文书及确保土地免受侵占(或拆除)。若在签协议后发现补偿标准过低,且签订协议期间拆迁部门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可以依法撤销的。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撤销。 另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同时,根据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 最后,若相关裁判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会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总之,面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的情况,被征收人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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