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款低该如何解决?


当遇到征地拆迁补偿款低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首先,尝试协商谈判。与征收方进行坦诚、理性的沟通,明确指出补偿款过低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依据和诉求。在谈判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同时也要注意掌握好尺度,不能提出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 其次,寻找征收方的违法点并施压。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可能会存在违法之处。例如,征收程序不合法,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听证等;或者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没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等。被征收人可以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相关征收行为,这会对政府的征收进程产生影响,也可能促使他们重新考虑补偿问题。 再者,运用法律手段争取时间。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争取合理补偿的筹码。例如,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合法地延长解决问题的时间,让征收方感受到压力,从而有可能提高补偿款。 然后,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如果进入了司法程序,法官通常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被征收人可以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借助法官的专业和公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协议。 最后,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的征拆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他们可以帮助被征收人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并代表被征收人进行诉讼等法律活动。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迁补偿款有一定的国家标准,不能随意自由约定,如果款项过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