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有关系吗?
我准备和另一半离婚,已经起草了离婚协议,里面对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约定。但朋友说最好去做个财产公证,我就有点疑惑,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到底有没有关系呢?做不做公证对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有啥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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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而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离婚涉及的财产公证,就是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等进行公证证明。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以财产公证为生效要件。 然而,财产公证能对离婚协议起到增强证明力的作用。经过公证的离婚财产协议,其证明力一般高于未公证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如果日后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所以,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离婚协议无需公证也可能生效。但财产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顺利履行,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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