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拆迁征地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东城遇到拆迁征地纠纷,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和房屋租赁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裁决 。 其次,要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拒绝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搬迁,拆迁方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拆迁方还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先予执行。比如,签了协议后被拆迁方一直不搬,拆迁方就可以采取这些措施。 再者,如果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结果不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行政诉讼有前置条件,必须在行政裁决之后,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时,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还不满,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为了确保纠纷经过一定的审查流程。 另外,当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这是我国为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采取的重要制度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行政裁决:就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一些纠纷进行评判决定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不满意,找上级机关再审查一下。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就是在案子还没完全判下来时,先让一方履行一些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