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债务能否对抗债权人呢?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债务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约定。它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债权人则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债权的人,其债权的产生可能基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多种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然而,这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这是因为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其债权应当得到保护。 举个例子,甲和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向丙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甲和乙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乙承担。但丙仍然有权要求甲偿还债务,甲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甲在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乙追偿。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知晓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后,仍然同意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就可以对抗该债权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债权人知晓并同意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时,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夫妻双方和债权人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