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提了自己的违约对方的违约没提,这种情况算霸王合同吗?


合同只提了自己的违约而对方的违约没提,不一定算霸王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霸王合同的概念。霸王合同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在这种只规定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充分协商,同时该条款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违约风险、加重对方责任,使得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那么可能被认定为霸王合同。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事先拟定的合同只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商家自身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不做约定,这种就可能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 然而,如果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虽然只提及了一方的违约情况,但并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且未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那么一般不认定为霸王合同。比如,在一些特定的合作项目中,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可能只需要着重规定某一方在特定事项上的违约责任,而另一方在该项目中的违约风险极小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理解决,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约定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需求,不属于霸王合同。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