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有追溯力吗?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的追溯力问题。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的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后情况不同。我不太清楚该按旧法处理,还是适用新的修正案,所以想知道刑法修正案到底有没有追溯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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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追溯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修正案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追溯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追溯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有利的精神。当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首先要考虑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那就不能依据修正案认定犯罪。而要是旧法认为是犯罪,同时修正案也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就需要比较两者的处刑轻重。如果修正案的处刑较轻,就适用修正案;要是旧法处刑较轻,那就适用旧法。 比如,在某个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甲实施了一个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是犯罪行为,并且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修正案生效后,同样的行为在修正案里要么不认为是犯罪,要么处刑更轻。那么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就应该适用修正案来处理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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