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协议。它既包含了身份关系的解除,也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处分。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离婚协议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和家庭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而订立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特定的目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是关于一般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简单地适用这一规定。因为离婚协议往往是一个整体,其中的赠与条款是与离婚、子女抚养等其他条款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夫妻双方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条款,通常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平衡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因为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随意撤销赠与,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例如,一方为了顺利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又以赠与未转移财产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这种请求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若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重大财产情况,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包含赠与条款的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且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比如,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条款。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可以撤销或者不可以撤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情况、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等因素。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