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在财产分配上,我们都觉得各自名下的财产归自己就行。但我不知道这样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也不清楚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想问问大家,离婚协议里把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法律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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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约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当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时,这实际上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不过,要使这种约定真正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受到威胁、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次,离婚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书面形式能够更明确地记录双方的约定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后,离婚协议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当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这份关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另一方在发现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披露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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