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满一个月公司不签合同,员工可以说走就走吗?


在公司干满一个月却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说走就走”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和员工就离职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员工当然可以直接离职。 其次,如果没有与公司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定提前通知公司。 不过,因为公司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虽然没签合同不属于上述罗列的可立即解除合同的明确情形,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员工可以与公司沟通,要求其及时签订合同,若公司拒绝,员工可以以公司违反法定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员工不仅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员工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