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劳动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是否就可以不去上班?


在员工以《劳动法》第38条(实际准确来说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是否可以不再去上班,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这些严重情形,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是可以立即不去上班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法律赋予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再继续在该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其他情形,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一般需要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合理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合理时间是多久,但通常建议在合理范围内,比如提前几天告知用人单位。在这个合理时间内,员工最好还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继续上班,完成工作交接,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进行工作交接,那么员工也可以不再去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