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能否直接开除派遣工?


在讨论用工单位能否直接开除派遣工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单位一般不能直接开除派遣工。用工单位如果觉得派遣工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通常是将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举例来说,如果派遣工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接到退回通知后,会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与该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符合解除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法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用工单位在处理派遣工的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擅自直接开除派遣工。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比如被派遣工要求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