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让员工离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老板突然说要让我离职,也没说具体原因。我想知道用工单位是不是可以这么随意就让员工离职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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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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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可以随意让员工离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支付报酬。随意让员工离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并且,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不能随意让员工离职。如果遇到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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