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最近领导说我不胜任工作,要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是真的有权力这么做,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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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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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所谓“不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比如,销售人员没有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指标,生产工人未达到规定的生产数量等。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虽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当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不胜任工作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要先对职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职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此时才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要证明职工不胜任工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工作任务的明确要求、绩效考核标准、职工的工作表现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职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要遵循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确实不胜任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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