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公司说要单方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明白企业是不是有这个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么做,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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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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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过失性辞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安全制度,导致公司面临重大安全隐患,公司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还有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企业因政府政策调整需要搬迁到外地,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需要先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企业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不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符合非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企业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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