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现在是否有效?
我遇到一个行政诉讼的事儿,涉及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不太确定这条法律现在还有没有效力,想知道它是否还适用于当前的行政诉讼案件,会不会已经被新的法律条文替代或者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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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而第二十条关于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所谓不动产,通俗来讲就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像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不动产方面的行政事项,比如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等,和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并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该条规定一直有效且未被修订或者废止。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取证,以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依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精神,法律的废止或者修改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目前并没有相关程序表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被废止或者修改。所以在遇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时,仍然要遵循该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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