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到期后股权质押可以约定自动解除吗
我之前因为一些生意上的资金需求,把自己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做了质押。现在质押期限快到了,我和质权人之前关系还不错,想着要是能在合同里约定到期自动解除就方便很多。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质押到期后股权质押真的能约定自动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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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到期后,股权质押是可以约定自动解除的。 首先,给您解释一下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出质人把自己拥有的股权当作质押的东西,用来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还钱或者出现大家事先约定的一些情况时,债权人就有权处理这些质押的股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股权质押里,就可以把质押到期作为解除质押的条件,条件一满足,股权质押就自动解除。而且第一百六十条也提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也就是说,在股权质押合同里明确约定期限,期限到了,质押权就自动失效,也就实现了自动解除。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只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商量好,在合同里约定质押到期自动解除,这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 不过要注意,虽然能约定自动解除,但实际操作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因为股权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即使约定自动解除,后续一般也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质押的手续。 相关概念: 股权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根据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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