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吗?

我和一家公司有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公司要赔我钱。但执行的时候发现公司没什么财产,我听说可以执行法人的财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执行法人的财产,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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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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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无财产时能否执行法人财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的概念。在法律语境中,“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公司本身。而大家通常所说的“法人”,准确来讲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由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决定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的债务也应当由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所以,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比如,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如果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可能会执行其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区分,这种行为就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其个人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自愿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执行其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但在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下,可能会执行其个人财产。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债权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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