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钱可还时,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吗?
我有个朋友欠我钱一直不还,现在他说自己没钱。我了解到他名下有一套住房,不过是他唯一的住房。我想知道,在这种债务人无钱可还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他的唯一住房来偿还我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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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无钱可还的情况下,是有可能申请执行其唯一住房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唯一住房即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举例来说,如果债务人的子女名下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又或者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其他的房屋转让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支持执行其唯一住房。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债务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债务人,同样可以申请执行其唯一住房。 所以,当债务人无钱可还时,债权人并非绝对不能申请执行其唯一住房,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若符合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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