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能申诉吗?
我是一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但是我对这个决定不服。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权利去申诉,也不知道申诉的话要走什么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所以想了解一下我到底能不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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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被不起诉人对此不服时,是有权利进行申诉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起诉”这个法律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觉得这个人可能不用被送到法院去审判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提到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者检察院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等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合理,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在收到申诉后,会进行复查。复查的过程中,检察院会重新审查案件的证据、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等方面。经过复查后,检察院会作出复查决定,并将这个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也会把复查情况抄送公安机关。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被不起诉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让司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审视案件。 所以,当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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