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时能否执行股东的财产?


在起诉公司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的。这是因为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小社会”,有自己的财产和运营模式,股东只是这个“小社会”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首先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回,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起诉公司时通常不能执行股东财产,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执行股东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