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是否有权利更改抚养费?


在探讨执行庭是否有权更改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抚养费以及执行庭的基本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执行庭则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对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确保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的确定和变更通常是通过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进行的。 执行庭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已经生效的关于抚养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它本身并没有权力直接更改抚养费的数额。如果需要更改抚养费,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子女方面,如果出现了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另一种是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力按照原数额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所以,执行庭没有权利更改抚养费。若要更改抚养费,需要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