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领证的事实婚姻配偶能否被执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没有领证的事实婚姻配偶的财产,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是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是可以执行事实婚姻配偶的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法院可以对事实婚姻配偶的财产进行执行。 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法律上按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同居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其同居对象的财产。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通常是各自独立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双方共同的债务,比如双方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并且有共同的财产收益等情况,才有可能涉及执行同居对象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