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存单不立案可以吗?


伪造存单是否可以不立案,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伪造存单”。存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存款人的信用凭证,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储蓄关系。而伪造存单,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假的存单,这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明确指出,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有人伪造存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公安机关立案是有条件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伪造存单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种可能是,虽然发现了伪造存单的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比如,仅仅是怀疑存单是伪造的,但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另一种可能是,伪造存单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伪造的存单金额极小,且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如果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一些救济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总之,伪造存单一般情况下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报案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