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造成刑事案件能否在检察院结案?


在探讨家庭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检察院结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家庭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结案的。例如,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不起诉。这是因为这类案件虽然涉及刑事范畴,但从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需要通过法院审判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存在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院也有权力决定不起诉,从而使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结案。 不过,并不是所有家庭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都能在检察院结案。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不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综上所述,家庭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有可能在检察院结案,但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