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给女方后男方还能要回来吗
之前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但现在我觉得女方的抚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我想把孩子抚养权要回来。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否允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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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后,男方是有可能要回孩子抚养权的。这在法律上涉及到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抚养权变更,简单来说,就是改变原来确定的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安排。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法院会支持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男方想要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比如,如果是因为女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孩子,男方就要提供女方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是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男方可以提供孩子生活状况、女方照顾孩子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总之,虽然孩子抚养权已经判给女方,但男方并非没有机会要回,只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能提供相应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是有可能实现抚养权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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