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可以去税务代开发票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最近遇到一个情况,有一些业务需要开发票,但不是以公司名义,我想以自己自然人的身份去税务代开发票,不知道这样行不行,想问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去代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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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能否去税务代开发票,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代开发票的概念。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自然人而言,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是有权利申请代开发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这就说明,只要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有符合规定的应税业务发生,是可以去税务代开发票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财务负责人代开发票的业务与所在公司存在关联,比如是公司的业务却以个人名义代开,这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财务负责人为了逃避公司纳税义务等不正当目的,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总之,财务负责人单纯以自然人身份且基于真实的个人应税业务去税务代开发票是可行的,但要确保业务真实、合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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