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找担保人?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能否找担保人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担保的类型。在我国法律中,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通常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注意担保期限的问题。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可能会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总之,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可以找担保人以及如何找担保人,要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