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之前采用的是直线法折旧。现在公司业务情况有变化,我想问问能不能改变这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呢?改变折旧方法有什么条件和规定吗?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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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见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考虑是否可以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因为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可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判断。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改变折旧方法。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如,企业原本按照直线法对某设备计提折旧,但后来发现该设备在使用前期生产效率高、创造经济利益多,而后期生产效率下降,那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折旧方法变更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更能反映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方法。 当企业需要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也就是说,不需要对以前期间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而是从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折旧方法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信息,包括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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